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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办理条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变更报告;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4、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证明; 5、住所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的,还应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7、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8、活动资金变更的还应提交验资报告;9、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还应提交拟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部门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文件。

办事流程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手续。变更名称的,还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名称和标识代码证书等有关手续。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新章程和修改章程的说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收费标准和依据 1、申请费每件10元;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团体承担。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6〕1602号)。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办理变更的,应当收回原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并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责任部门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办事地点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民政厅

联系方式 0791-6201904,6212445   谢小兰、崔立群、易军
  各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
  各设区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联系人及电话情况:
  南昌市民间组织管理处  邓卓飞 处长  6735558
  赣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朱祖顺 科长  8391040
  九江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赵敏健 科长  8568279
  景德镇民间组织管理科  王 胜 科长  8228259
  萍乡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张 勇 科长  6835600
  新余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王 力 科长  6445616
  鹰潭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项文红 科长  6281297
  宜春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林 兰 科长  3285129
  吉安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万德隆 科长  8239609
  上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陈耀明 局长  8239174
  抚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崔燕燕 科长  8223057

监督电话 0791-628763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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