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二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正式文件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条 件 |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6、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填写个人会员采集表(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单位会员应填写单位会员采集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筹备组的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四条) (三)变更登记: 1、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上述1至5项以外,需另提供如下材料: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章程需审核同意后盖登记管理机关的骑缝章); 7、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上述1至5项以外,需另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8、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上述1至5项以外,需另提供如下材料: (1)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 |
申请表格 | 成立登记需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格代码如下:1201、1203、1204、1205、1215。变更登记还需填《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格代码如下:121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可直接到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www.szmz.sz.gov.cn:8080下载打印。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成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
时 限 | 批准筹备60日;批准成立30日;变更登记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自登记之日起有效。 |
法律效力 |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开展活动。 |
收 费 | 登记收费标准:申请费:10元,登记费:90 元,变更费4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
年审或年检 |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