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社会团体(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社会团体本身自行解散或被注销、撤销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申办手续: |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
办理程序: |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4)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5)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
办理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