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该社会团体的决定;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社会团体(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申办手续: |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2)章程;(3)正式会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4)社会团体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5)会议决议;(6)办公场所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社会团体 (1)申请: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等有关表格,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刻章: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3)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