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追缴没收
发布日期:2013-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2012年12月间,李某和周某等四人在一起赌博。李某随身所带现金输完后,又当场打借条向周某借款1万元继续参赌,很快又输光了。两个月后,周某向李某催要此1万元赌债,李某不还。周某准备到法院起诉李某。请问,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可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向周某出具的借条,其形成原因是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还应予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