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成功案例系列之---民间借贷纠纷
附题: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黄成业律师/文
案件摘要:2008年8月原告起诉称:2006年8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其借了80000元进行资金周转,当日拿到现金后被告写了借条,承认债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80000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做为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向代理律师陈述原告所诉不是客观事实,真实情况是:原告与被告是小学同学,平时很少来往,在2006年7、8月举行世界杯足球赛与女子足球赛时,原告跟被告说网上赌球很赚钱,被告在原告的教唆和指使下,用原告提供的帐号和密码参与了网络赌球,共输了1.7万元,后来原告威胁被告将欠下的赌债写成借条共8万元,说这8万元包括两年的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后来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追债,要求被告把钱打到第三人的银行帐号上。由于被告害怕原告和第三人上门追讨赌债闹事,在原告的威胁下,被告只好按原告的要求,从2007年1月起,每个月都打钱给第三人以还赌债,至起诉时已经还了13000元。
代理律师抗辩方案:本律师认为《借条》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实际上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为了证实借款是赌债,提供了三段电话录音以及银行存款单,以证实:借条欠款实为赌债、原告委托第三人追赌债款、被告向第三人偿还赌债款的事实。
二、本代理律师还提出下以几点抗辩理由:
1、从被告和原告的关系以及借款安全保障措施的角度来看,本案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符合常理。在本案中,被告和原告只是小学同学,平时很少来往,交往不深,而借条写的是借8万元,但是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任何保障措施,因此本案的借贷关系不合常理。
2、从原告收入状况来看,原告是1982年6月出生的,2005年开始参加工作,原告身为在一名普通公务员,当时的月工资水平不会超过2500元,就算原告不吃不喝,也不可能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就存有8万元闲钱借给被告,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如果原告说这钱是借来的话,那么自己借钱来再将钱借给他人,这更加不合常理的。
3、这笔债务,原告均无相应证据来证明资金的来源、付款方式、交款地点、是否有证人在场等,原告更无法证实这8万元的合法来源,实际上被告没有从原告手上拿到一分钱,本案《借条》显示的8万元是原告唆使被告参与网络赌博,并逼迫被告写下的赌债。
4、从被告与原告、第三人的通话录音分析,能证实本案所形成的8万元债务是非法债务,借款实际是赌债。《借条》是被告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而写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是赌博行为后,认为涉嫌构成赌博罪,遂作出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