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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赌资依法予以追缴
发布日期:2012-08-25    作者:刘德斌律师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诉称被告邓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60000元,到期未还后将邓某诉至法院,最终却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与原告相识后,偶尔会在原告处购买“六合彩”赌博。被告有一朋友张某,常委托被告购买“六合彩”。2011年元月18日,张某又委托被告向原告购买“六合彩”(又称写码),购买金额为60000元,未付现金,结果未中奖。2011年元月28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六合彩”赌债6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0元的借条,约定2月18日归还。被告逾期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经查实该款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等人参与“六合彩”赌博系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处罚,原告虽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但被告提出借款为“六合彩”非法债务的抗辨,原告没有针对被告的抗辨提出证据证实被告所欠原告60000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不是因赌博引发的赌博债,且有多人证言证实及手机录音、短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该借条上反映的60000元系被告欠原告的赌资,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收缴(法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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