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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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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不受该款限制,法人办的一人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三会全无

6、财产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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