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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复习指导: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与意义(公司法58)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

  ①特殊的资本要求与“计划生育”(公司法5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身份公示(公司法6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重大决定公示(公司法6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④强制审计(公司法6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⑤推定混同(公司法6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

  (1)含义(公司法65)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公司法66)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特殊的组织机构:

  股东对特殊职权的保留;董事会的构成;高管人员的专任制度;监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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