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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全科复习指导——公司法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

  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

  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

  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

  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1)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 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1)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 制作招股说明书;

  (3)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 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 公开募股;

  (6) 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

  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记名股票转让后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以股票转让为原因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5、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6、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作为例外,允许公司在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公司在收购以后,必须于10日内注销所购的股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7、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故因意外事故失去股票的股东,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补救。

  (八)上市公司

  1、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

  (1) 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暂停上市情形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4、终止上市情形

  (1)  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2项或者第3项,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  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1项或者第4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  公司决议解散的;

  (4)  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宣告破产的。

  (九)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般
事项 
表决  由公司章程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特别事项  内容
  
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②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③变更公司的形式;④修 改公司章程。  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②修改公司章程。 
表决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因行业不同规定为10万至50万元;(2)特定行业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人民币1000万元;(2)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出资人发起人条件 (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国家可独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1)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需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出资形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
(2)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并折合为股份;(2)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出资凭证 出资证明书 股票
抽回出资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入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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