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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全科复习指导——海商法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六  海商法

  (一)适用范围

  1、适用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适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2、适用水域:海江和沿海;③适用事项:船舶、运输和租船合同、损害赔偿等。

  (二)船舶优先权

  1、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

  ①船长、船员和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③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④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

  ⑤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优先权消灭的原因

  ①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船舶优先权的时效1年;

  ②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③船舶灭失;

  ④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消灭……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3、 如果同一船舶既存在优先权,又存在留置权,还存在抵押权时,其受偿顺序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提单的效力

  ①提单是货物状况和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但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上有以上保留批注的,可以进行抗辩。

  ②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四)船舶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
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承租人占有船舶
船用燃 料、物料、给养等均由承租人装备 船用燃 料、物料、给养等均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并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用
没有登记制度 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发生的原因不同 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 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后果不同 由受益方分摊 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2、成立条件

  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货船或其他财产目的。

  3、损失范围

  ①抛弃货物的损失;

  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⑧运费损失。

  4、费用范围

  ①救助报酬;

  ②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③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④代替费用;

  ⑤垫款手续费和利息;

  ⑥理算费用。

  5、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其共同海损。

  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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