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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全科复习指导——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同时发现

  二、识别的依据

  1、依法院地法识别说: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倡导

  2、依准据法识别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倡导。难自圆其说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拉贝乐与英国贝克特提出。并不现实

  4、个案识别说:德国克格尔主张

  5、二级识别说

  我国尚无规定

第二节 反致

  一、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A B

  2、转致(二级反致):A B C,最后:A C

  3、间接反致:A B C A,最后A适用本国法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 B C B,最后:A B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外国法院理论

  二、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

  A.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

  B.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

  C.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不采用反致制度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方法

  A.当事人举证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C.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A、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B.驳回当事人诉讼请示或抗辩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A.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

  B.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其一允许,其二不允许

  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国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我国在立法上比较完备,不仅包括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

第五节 法律规避

  一、概念: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二、效力:大多数国家认为非法,不承认其效力

  三、对象:本国法律、外国法律

  四、我国的规定

  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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