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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发布日期:2013-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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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取得丧失的唯一根据,这也适应于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股东,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只能依靠股票了。

1、股东权利

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⑵【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⑶【有】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⑷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方股东为原告,他方股东与公司一起为被告。

⑸代位诉权:

→一人(有)或者1%(股)

⑹股权买回请求权

→退股权

(7)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十分之一权

(8)股东会的主持权→十分之一权

(9)【股】提案权→3%

(10)【股】股票期权→5%

→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行使权利的情形:

决议的无效与可撤消之诉、查帐权、股权买回请求权、害股东直接诉、解散之诉

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不区分善意恶意)第三人。

→变更登记是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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