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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互联网业务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编写也日益增多。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的文档。计算机软件开发出来以后,依法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成为软件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
依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者取得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一方委托他方开发计算机软件,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应当依照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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