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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受法律保护?其著作权应该归属谁?
发布日期:2011-07-19    作者:110网律师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秩序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呈现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          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所谓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图表、手册等。存在于软件开发者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我国法院除规定了上述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合作开发。所谓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明确约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指定开发。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职务开发。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单位: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是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该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非职务开发。自然人开发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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