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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第10号令)

  办理条件:(1)当年6月30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5)身心健康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填写一式二份);(2)《申请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材料表》(一式一份);(3)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4)《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6)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一式一份); (8)近期小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六张

  办事流程:高等院校和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由学校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处领取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填写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交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师范处办理——师范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师范处对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编号后,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所在学校按照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送师范处验印——申请人所在学校到受理处领取验印后的《教师资格证书》,统一发放给被认定的申请人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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