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a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3、完成筹备阶段后,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4、每年9月份受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教育部制定)
2、正式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拟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办机构法人性质、地点;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等;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
理使用等。
3、筹备设立批准书;
4、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办学投入的资产数额、来源、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和人员组成,组成原则如下:5人以上;由双方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需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管理机构内中方组成人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职权应包括:改选、补选组成人员;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经费、审批预算、决算;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任期、议事规则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权利和义务: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原则、程序;
(7)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8)机构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方法及学生安置办法等;
(9)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2)中外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6、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资产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资金、实物所有权证明、办学场所所有权证明、其他财产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8、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拟开设专业、课程的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11、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12、学生管理原则(含招生范围,办法,学籍管理等);
13、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14、举办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民办学校还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外方教育机构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
15、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定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16、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8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