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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施行);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数量及方式   凡是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申请的基本材料。申请及认定没有数量限制。 
条  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2001年8月10日公布)第二条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学校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说明: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目前广东省仍按《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1-6项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规定,7-10项根据《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粤教人[2001]74号)规定(现行实际操作)。
申请表格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由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
  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1份(由申请人和体检医院填写)。
  以上申请表格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下文均简称深圳市的各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免费索取提或者在教师资格网站(//210.39.44.19:9000/teacher/)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三条〕
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福田区教育局、罗湖区教育局、南山区教育局、盐田区教育局、宝安区教育局、龙岗区教育局)。
  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程  序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无误后,必须接受有关申请,并当场制发《受理回执》。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3、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查合格后的材料与申请人认定信息一并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4、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15 个工作日内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6、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局长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时  限   自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第十六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二十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但持证人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撤销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认定权限收缴。
 
法律效力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依法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收  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1、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120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
  2、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收费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9号,收费许可证号:粤费深圳 0007003-1〕
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审、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体格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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