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
申请材料 |
1、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 2、《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市卫生局递交申请资料,市卫生局通过审核作出是否认定资格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核合格的,在该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加盖相应的章,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经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后方能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