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机制与建设法治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权的法定形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在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实施公共危机管理的情况下,特别易于受到行政侵害。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尚不健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保护力度有限,这与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从指导思想上来看,过去很长时期里法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了行政应急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从而大大制约了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与以往历次修改相比,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即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行政权力)。特别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突出了宪法的人权关怀。鉴于在SARS危机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暴露出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特别是公共应急法制的诸多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应将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发挥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以加强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提升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应对机制的法治化水平,以更有效地保护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所谓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行政应急措施既包括行政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包括没有行政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甚至可暂停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行使,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的实施,但行政紧急行为的行使也必须符合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
表面看来,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暂停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行为,似乎违背了形式法治主义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是政府为了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实质法治主义要求的、利大于弊的危机管理举措,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恢复和维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根本上维护人权和基本权利。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应当按照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首要的是尽快制定出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在政府实施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正确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积极采取公共危机管理所需的各种行政应急措施,同时予以及时和充分的权利救济,更加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更有效地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同时监督和保障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地发展,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