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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破坏公共财物获刑8个月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男子破坏公共财物获刑8个月
20121123日凌晨3点半左右,时年20岁的河南籍青年赵某来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村振华路中国建设银行大岭山支行自动存取款机处,欲查看家人是否已汇款到账。赵某见账户上没钱,便使劲拍打存取款机。20分钟后,赵某再次来到银行查询,见汇款依旧未到账,愤怒之下的赵某竟跑到银行外面捡来一块砖头,将银行里第一台存取款机的LCD触摸显示屏(维修费用为1.4万多元)砸烂。监控视频记录下其犯案的整个过程,案发当天,赵某自行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庭审期间当庭认罪。
当被问及为何砸坏银行的柜员机,赵某的回答让法官难以理解。赵某说,如果自己砸了柜员机,警察就会来抓他。家人没有及时汇款,身为家中独子的他想借此“气一气”家里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到本案,赵某因一时气愤打砸自动存取款机,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最终对其作出有期徒刑8个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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