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点穴"相威胁抢劫病人财物领刑
江西省赣州市两男子以带路为名,将在赣州市医院看病的被害人带到无人的山脚后,以点穴相威胁抢劫对方财物。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章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均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杨开欢、杨开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开欢、杨开喜以问路、带路为名,将准备到赣州市某医院看病的被害人肖从华从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某大学门口附近骗至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附近一山腰处后,杨开喜谎称自己会点穴“法术”,并与杨开欢互相配合,当场采取对杨开欢施展点穴“法术”等虚假的胁迫手段,迫使肖从华不敢反抗,并当场抢得肖从华人民币1000元。
2011年8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杨开欢、杨开喜以问路、带路为名,将在赣州市另一医院住院的被害人黄少华从赣州章贡区一叉路口骗至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某驾校后面一山坡上后,采取对杨开欢施展点穴“法术”等虚假的胁迫手段,迫使黄少华不敢反抗后,抢得黄少华人民币22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杨开欢、杨开喜共同抢劫作案二起,抢劫人民币3200元。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殆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开欢、杨开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杨开欢及杨开喜在上诉中均提出,他们的行为性质属诈骗而非抢劫。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开欢、杨开喜通过将被害人骗至偏僻的地段,然后采取所谓“点穴”、施“法术”等虚假手段,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杨开欢、杨开喜对本案定性所提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