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抢劫又敲诈一审均被判4年余
2013年3月1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高志友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高志友经常向被害人宗乐乐购买可非水(可非水学名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是一种咳嗽药水,用于治疗感冒、流行性感冒等病引起的咳嗽,长期使用可引起依赖性)。2012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李俊勇从被害人宗乐乐处购买了一瓶可非水,因无钱付款,被害人宗乐乐便扣押了被告人李俊勇的手机。被告人李俊勇觉得没面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高晓强、高寿根、高志友。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高志友商定要“教训”一下被害人宗乐乐,遂于当晚9时许,携带匕首、铁棍等工具,由被告人高寿根打电话给被害人宗乐乐,以买可非水为名将被害人宗乐乐骗至南昌县八一乡桥头后,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高志友强行将被害人宗乐乐拖上高晓强的奥迪车,并带至南昌县八一乡淡溪桥旁,以买到假可非水及被告人李俊勇手机被扣需要解决为由,对被害人宗乐乐进行威胁,并用拳脚、铁棍殴打被害人宗乐乐,致使被害人宗乐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被害人宗乐乐被迫答应拿5000元钱解决问题,并于第二天请四名被告人吃饭。因被害人宗乐乐身上未带足现金,遂由被告人高志友驾驶奥迪车、被告人高寿根乘坐被害人宗乐乐的摩托车,三人一同前往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的建设银行,由被害人宗乐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高寿根,被告人高寿根将5000元现金带回后交给了被告人高晓强,四名被告人每人分得300元现金,余款被四被告人用于吃喝以及还债等。
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高志友于2012年8月14日晚对被害人宗乐乐实施抢劫后,于8月15日至8月16日以被害人宗乐乐在8月14日晚上答应第二天请他们吃饭为由,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将伤害被害人宗乐乐的儿子,向被害人宗乐乐索要现金2000元。8月1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俊勇开车载着被告人高寿根到南昌县莲塘镇洪客隆超市北门向被害人宗乐乐拿钱,下车拿钱的被告人高寿根被当场抓获,坐在车上等候的被告人李俊勇开车逃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高志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现金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晓强、李俊勇、高寿根、高志友还以伤害被害人宗乐乐儿子相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现金2000元,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共同持械实施抢劫犯罪,致使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因主观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志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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