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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敲诈后外逃19年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宋斌律师
11月1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抢劫案,对多次参与抢劫、敲诈台胞、外逃十九年、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王立生(曾用名王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1990年11月2日晚上11时许,王立生伙同胡强、帅年政(均已判刑)、王用池(已死亡)窜至醴陵市八步桥乡大屋垅村,对村民匡××的商店实施抢劫。王立生、王用池站在门外负责望风,胡强则以买烟为名骗匡××打开窗户后,将杀猪刀伸进商店内要匡拿钱。胡强、帅年政则叫嚷:“不给钱就杀人、烧你房子”。以此威胁手段劫得香烟4包、现金人民币30元。
    12月12日晚上9时许,王立生伙同胡强、帅年政、王用池分别携带砍刀窜至醴陵市板杉乡黄膳冲村公路地段,采用石头阻路的手段,拦截到江西省萍乡市青山镇王××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王××被迫停车后,四劫犯将货车围住,胡强将坐在车上的货主杨××拖下车后,持刀对其进行威胁,采取搜身的手段,抢得现金200元。
    14日晚上8时许,王立生伙同胡强、帅年政、王用池等人,再次携刀窜至醴陵市板杉乡黄膳冲路段,伺机拦车抢劫。当浏阳市普迹乡李××驾驶汽车途经该路段时,王立生与同伙故意挡在公路中间行走,迫使李××停车后,王立生等人随即爬上汽车,王用池将货主宋××拉下车,胡强则持刀对准李××胸部,以不拿钱就割耳朵相威胁。李××被迫拿出100元交给胡强。胡强收钱后抢走李××手表一块,并将车上2袋木炭缷下车。与此同时,王立生、帅年政对货主宋××进行搜身,劫得现金10余元。
    12月下旬,王立生、胡强得知某醴陵籍台胞已回乡探亲正住在其亲戚胡××家,便合谋准备对胡××家实施敲诈,以此勒索台胞财物。27日至29日,王立生以“金锁链兄弟会”、“菜刀帮”的名称,用白布和纸书写了两张恐吓信投到胡××家,要胡家“准时将5000元钱送到指定地点,如不送到,将烧其房屋、使其倾家荡产”。胡家发现恐吓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王立生外逃,从此改名换姓,在长期流窜的生涯中过着非人的日子。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立生主动返回醴陵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生抢劫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立生在两罪的共同犯罪中,前犯系从犯,后犯系主犯。被告人王立生等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生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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