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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网行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11-09-05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敦促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630日止,在逃人员自动到司法机关以及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自首的,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理。
  二、在逃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方式投案,本人在十日内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三、在本通告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一般不采取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不起诉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方式如下: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报案、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举报;
  (三)登录各地公安机关在互联网设立的网站报案、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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