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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子浑水摸鱼专盗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财物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青年男子谭济胡,伙同他人浑水摸鱼,专门盗窃人来人往的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财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济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谭济胡等人经观察发现,一些高速公路施工工地人来人往,防范不严,他们认为有机可乘,可浑水摸鱼,于是伸出了贼手。
2012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谭济胡伙同谭以回(已判刑)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拉棠村河都高速四标段庭上隧洞施工工地,乘人不备,盗走一台TCL牌液晶电视机和一台沃普丰牌手机。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461元;被盗的沃普丰手机价值人民币569元。
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谭济胡伙同谭以回(已判刑)及高岭镇的黄成肯(另案处理)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乡顺安村河都高速三标段二工区路基队宿舍区,乘人不备,盗走刘高雷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罗其武的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高雷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310元;罗其武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
案发后,涉案的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谭济胡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济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济胡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济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且涉案的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可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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