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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窄会车两人起摩擦 男子出手伤人陷囹圄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两名司机因为路窄会车时发生了摩擦,本来很小的一件事情,其中一名司机竟然出手将对方抱起摔在地上,最终伤人害己。6月18日,被告人黎昌剑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黎昌剑驾驶一辆后驱动机动车拉沙子经过荔浦县新坪镇某一村道时,与对向被害人伍树伟驾驶一辆摩托车相遇,二人因道路较窄无法会车通过而发生争吵,被害人伍树伟将其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后离开,被告人黎昌剑待被害人伍树伟走后将被害人伍树伟摩托车推到路边, 便驾驶后驱动机动车去卸沙。当被告人黎昌剑卸完沙驾驶后驱动机动车返回到荔浦县新坪镇山背路口时,被害人伍树伟将被告人黎昌剑从车上拦下, 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随后被害人伍树伟用拳头打了被告人黎昌剑肩膀一拳,被告人黎昌剑则用脚朝被害人伍树伟身上踢了一脚致被害人伍树伟倒在地上,被害人伍树伟从地上爬起来后欲上前打被告人黎昌剑,被告人黎昌剑避开后遂将被害人伍树伟抱起摔在地上,造成被害人伍树伟的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头部受外伤和脑震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树伟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黎昌剑与被害人伍树伟就医药费等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黎昌剑赔偿了被害人伍树伟的医药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元, 同日,被害人伍树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对被告人黎昌剑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给予谅解, 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昌剑从轻处罚和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昌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黎昌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昌剑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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