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了“救”妻子出手伤人被指控
作者:黄河清 | 来源:法治网 |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乡中年男子潘某金见妻子跟别人发生争吵,被别人“欺负”,为了“救”妻子,他“该出手时就出手”,持一把锄头将他人头部打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潘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7月31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2月10日9时许,被害人潘某海的母亲因宿怨与韦某平(被告人潘某金的妻子)、黄某琼(潘某规的妻子)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有所激化。
当日10时许,潘某海驾驶摩托车驶到都安县大兴乡国隆村那卜(地名)时,正好与走在其车前的韦某平发生碰撞,后两人发生争吵。这时,正与附近种植玉米的潘某规和被告人潘某金闻讯后各持一把锄头赶到,潘某海就与潘某规互相拉扯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潘某金“救”妻心切,遂持锄头朝被害人潘某海的头部打了一下,潘某海头部受伤后随即倒地。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潘某海头部的伤势属于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潘某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对该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单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