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夫妻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因此,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通常情况下,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相关组织进行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后,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达到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可能构成遗弃罪,受到刑法追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