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两级法院有一起与妇女权益相关的离婚案颇令人唏嘘。2005年8月,一南京小夫妻驾车出游,途中遭遇车祸,27岁的妻子脊椎严重受伤,从此高位截瘫。最初一两年,丈夫还算不错,也曾日夜陪伴照料,可漫长而无效的复健、琐碎而繁重的护理,像两座大山一样横亘在婚姻中间,渐渐的,他萌生了退意,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少。2008年至今,因不愿继续照料妻子,丈夫四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
一、从道德的角度看,维持婚姻真的比解除婚姻更道德吗?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亡或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使然,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尽管我国婚姻法高度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常呈现。在婚姻关系开始破裂时,这需要法官的智慧来判断是维持婚姻的存续还是支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法官对婚姻法中道德判断的不同理解,又会影响到案件的不同结果。
我们经常会看到媒体报道夫妻一方瘫痪,另一方悉心照顾一辈子、用心一辈子守候一份真挚的感情的故事,其真情让人感动不已。患难夫妻固然值得赞扬,但如果一方因此提出离婚而被致以道德谴责,是不是似乎有点责难过度呢?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防线,但法律不能苛求其遵守者做到道德高尚。道德的定义更应该是尊重人性、尊重爱情又不失道义的一种道德。
本案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相互不信任,常年分居,妻子更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给予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履行婚内扶养义务。妻子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丈夫的感受及其正常的权利需求也不能不让人忽视。用保障夫妻一方权利的诉求,来限制另一方的权利,同样是不道德的。从道德的角度来讲,维系婚姻的纽带,不仅有爱情,还有责任,而这责任是发自内心的家庭责任感。
对婚姻法中道德的误读会让很多人不得不做出更不道德的行为,譬如本案中,丈夫在反复起诉离婚不成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婚外包二奶、养小三,自己过自己另外的新生活,对妻子不做任何关心。这样的婚姻生活又有何意义?当夫妻关系已失去平衡无法协调,婚姻不再是幸福的港湾,反而是桎梏两个人的枷锁,与其让两个人一起下地狱,让一方心不甘情不愿地履行所谓的婚内扶养义务,不如让双方作出一个尊重爱情尊重婚姻的选择。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判决维持婚姻真的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吗?
主审法官说,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逃避,也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本案中,妻子遭遇车祸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丈夫的安慰和照顾,但丈夫一方面坚持离婚,另一方面又无视妻子的艰难,拒绝给予任何经济帮助。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离婚,妻子很难承受打击,若判决不离,妻子还能要求丈夫支付婚内扶养金,继续生活。“婚姻虽然是自由的,但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基于这样的理念,我作出了驳回的判决。”
试问这样的判决,真的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吗?波斯纳曾解释“帕累托最优是这样一个原则,在某种资源的配置下而不是在另一种状况下,如果至少有一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他人变得更糟,那么前一种资源配置就要优于后一种。”而这样的判决,貌似保障了妻子的权利,却限制了丈夫对婚姻及家庭生活的正常需求的渴望;而在法院第四次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后,丈夫不履行其应尽的夫妻扶养义务,对妻子不闻不问呢?甚至半年后第五次起诉离婚呢?这样的判决下来,两个人的状况都没有得到更好的改善。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针对案件不同的现实情况,从维护婚姻法的效益原则出发,作出有利于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判决。
三、从法律角度看,判决离婚也能让本案夫妻双方有个更好的生活选择。
本案判决离婚并不代表就不能让双方都过上更好的生活,离婚并不是等于让丈夫逃避或放弃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充分发挥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这块像妻子方做更多的倾斜,或者让丈夫一次性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离婚后,高位截瘫的妻子可以由家人看护,也可以送往专门的护理员。
总而言之,对于本案而言,如何既保障高位截瘫的妻子这方的权益,又能不剥夺丈夫方的正常生活需求和社会需求,怎样找好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平衡好这双方的权利需求,做一个真正符合道德的判决,这是我们要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