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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丈夫诉妻子家庭暴力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本博主,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解,不侵犯事人的私,请读对号入座。
    2012
2月,
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男)的委托,就原告被告周某对其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2月被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判,对该行了理,本律原告的特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诉讼,本案法院理,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故而判决不离婚。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日在杭州西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目前在读书中。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相当薄弱。
婚后随着彼此了解的加深,原被告发现双方在很多地方性格不合,体会到双方思想文化等水平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并且双方吵架频繁,使原告精神压力过大,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起草过离婚协议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显然双方间的感情已破裂,且绝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已分开居住,双方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且女方对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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