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借款 妻子不举证 法院判一起还
离婚后,两人作为被告一起上了法庭,他们被要求偿还20万元及利息。原来,这笔钱是两人未离婚时产生的债务。在庭上,男方坦言这笔钱是自己开公司产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愿个人负责偿还。但是,因为女方并未就此进行举证,法院判决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这对离异夫妻连带偿还这笔债务。
2008年,宇先生向原告严某的妹妹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09年12月底偿还,每年利息为7.2%。借款期满后,宇先生仍未归还。由于严某的妹妹已经去世,于是,严某将宇先生及其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连本带利归还25万余元,并由两人连带清偿。
“我愿意还钱,只是还款需要一定期限。”宇先生还表示,自己与李女士于去年3月已经协议离婚,并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我个人负责偿还。”李女士也称,该笔债务是前夫的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青羊法院调查确认,在宇、李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宇先生所开的贸易公司归宇先生所有,并由他承担经营公司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
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相应举证规定。
然而,因为李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前夫的这笔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以及宇、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依法应确认这20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由他们二人连带偿还这20万及利息。
“如果无法证明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妻子如果承担了偿还义务,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丈夫追偿。”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表示,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在这类官司中,举证尤为重要,本案中李女士应当举出这笔借款具体用途的证据,而不是男方表示愿个人承担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