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满释放后因抢劫伤人再获刑
作者:熊伟 | 来源:光明网 | 7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抢劫、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渤,江西省丰城市人。2005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渤乘坐李建军的车到丰城市曲江镇密岭村委会袁邓村美发井处的渣子山,找到刮煤渣老板丁春发,逼朱承认偷了他的煤渣,丁否认,被告人黄渤便持刀追赶丁春发,迫使丁春发给1000元到被告人黄渤,被告人黄渤未收,丁春发给3000元到被告人时,被告人才离开。2011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渤在丰城市上塘梅苑小区附近搭乘葛仁的出租车前往曲江镇,当车行至建新煤矿时,被告人黄渤嫌车速太慢,要葛仁把车让给他开,并从身上拿出工具刀对着葛进行威吓,葛仁则停车,当游开车门下车时,被告人黄渤用工具刀划伤葛仁的右手掌,并将出租车开走,葛仁及时报警,公安民警在上塘镇榨里村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追回出租车还给了葛仁。经法医鉴定,葛仁伤势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当场劫取丁春发30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渤故意持刀伤害葛仁,致游轻伤乙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