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岁的翁某系广东中山市人,其和前妻离婚后在南宁市同一个点以蹬三轮车拉客为生。2009年7月16日22时许,翁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莫屋坡路口那里 停车兜客时,看到同在此处用三轮车拉客的44岁的闭某和前妻黄某在聊天,翁某认为两人好像有暧昧关系大为不满,于是上制止闭某和其前妻说话。闭某觉得其和 翁某的前妻聊天很正常,不服气就顶了翁某几句,并因此两个男人发生争执,后翁某、闭某分别从各自用于搭客的三轮车上拿出铁棍殴打对方。闭某致翁某头顶枕部 受伤,伤口累计长15厘米;翁某致闭某面部两处创伤,创疤累计长6.2厘米。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今年3月24日,公诉机关指控闭某、翁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闭某辩称自己还手属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翁某辩称自己在斗殴过程中没有还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 院经审理认为,闭某、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并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闭某提出其还手属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 翁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两人主观上均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均致对方轻伤。法院一审判决,闭 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