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邻居说是“贼”持刀伤人获刑
1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杜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鹏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7002.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2011年5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杜滕被刚回家的母亲告知:“邻居杜万生说我们一家人都是贼,你以后不要出去玩。”听完此话后,被告人杜滕跑出家门与坐在楼下乘凉的杜万生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后,被告人杜滕离开,不久,被告人杜滕和几名男子回到家中楼下,与杜万生和杜鹏父子再次发生冲突,双方打斗中杜滕持刀将杜鹏刺伤。被害人杜鹏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364.58元,当晚因伤势严重,转到南昌武警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7264.30元。经法医鉴定,杜鹏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0%。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滕故意伤害被害人杜鹏的身体,致其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滕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鹏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鹏要求被告人杜滕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