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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准备工作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应该明白一个问题,如果未登记结婚或者婚姻无法,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自1994年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谓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调整。 第一,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话,只能诉讼离婚,一方可以感情不和,起诉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实质破裂,比如连续分居两年、重婚、家暴或则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生活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原则上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后半年再次起诉,如果坚决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
第二,建议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第三,如果同时起诉要求财产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小孩抚养权。如果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第五,离婚赔偿。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诉讼中,主张该项赔偿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尽量收集如下的证据: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6、左右邻居的证词。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第六,离婚补偿。如果一方要主张补偿的话,根据《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 当予以补偿。 2、要求离婚补偿金、离婚补偿费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3)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4)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3、 离婚补偿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夫妻间生活水平的差异。 4、离婚补偿费支付方式可采用终身年金或本金支付的方式。 5、夫妻双方均可要求离婚补偿金,即便是被判有单方过错的一方,也可享受此 权利。 6、如果确实能证明一方的收入明显低于另一方,离婚对一方的生活水平有明显 改变,就有权要求离婚补偿金。 7、如果离婚后双方收入情况变动,离婚补偿金可以被重新调整或者被取消 。

第七,离婚起诉涉及到诉讼策略的制定、证据收集、具体的立案、庭审、质证、辩论程序,尤其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适合扶养孩子的理由以及分割财产主张、损害赔偿主张,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程序和环节建议寻求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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