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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准备那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那些证据
离婚案件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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