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需要准备或提交的证据
一、正文
结婚后的男女,无非有两种结局,共同走到最后或者半路分手。如果夫妻双方就分手达成一致意见,就财产和子女的分割抚养没有争议,二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结束婚姻关系,很简单。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情况则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是否离婚没有达成合意,对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最终只能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一系列冲突和矛盾。
中国形成的是不论何种案件都需要依据证据定成败的的司法体系,离婚案件也是这样,,不论原告还是被告如果希望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都应当积极的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
为了避免提起离婚诉讼的您,发生不知从何处下手,不知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的情况;也为了预防接到法院应诉通知的您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应对的情况。律师将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下文将列明各种证据并逐一为您剖析答疑。
一、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证明
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共有财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愿离婚的一方往往会有隐藏结婚证的可能性,欲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档案馆(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二、与夫妻感情相关的证据材料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此处的“照顾”只是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的一个量上的照顾,而不会对财产分割方式造成有实质性的改变,但是收集和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诉讼当中还是至关重要的。而我国法律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并没有直接的定义,通常我们理解的过错多表现为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也就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判断感情确已破裂而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中的四种: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
1、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关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收集难度最大。因为这类情形的当事人都会刻意的隐藏自己的婚外情。
传统的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方式通常会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的邻居和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形成。而随着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类视听资料在特定条件下作为电子证据使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已经弥补了传统的证据的单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离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加以证实。
? 手机短信
当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暧昧短信时,应当在未删除短信的情况下,及时储存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当事人可以到电话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短信内容,将相关的短信内容包含短信收发送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等打印并加盖印章,这样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能外泄,只要任何人掌握用户名和密码都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登陆并收发和删除电子邮件。并且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谁发出的,所以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还是存在争议。因此,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将电子邮件打开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给法院。或者将电子邮件载入软盘,开庭时由法院主持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将邮件打开并将内容打印出来。
? MSN、QQ聊天记录
因为互联网的普及而导致一方出现婚外情的现象已经很常见了,而MSN 以及QQ这些聊天工具产生的聊天记录也成为了离婚时一方证明另一方出轨行为的有利证据。但是这些聊天工具因为有代号名称的不确定性,并且不能直接在开庭时上网演示,所以如果只是将聊天记录打印并提交,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因此通过收集电脑系统正常运行,网络能够正常使用,一方的上网IP地址,上网账号等证据证明聊天内容和网上信息的真实,聊天主体的确定的方式,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可以加大法院认定的可能性。
? 录音录像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而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做出了修改,规定“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强调了取证方式的合法与否会直接导致证据是否被采纳。而方式的合法性主要依据的是证据的取得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取得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自己家里取证,安装录音设备,并且未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属于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取得的连贯性影音材料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但是如果为获得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第三人办公室及居室获得的证据则会因为侵权面临无法被法院采纳的风险,而且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得的。
? 传真
如果只提供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传真件需要有其他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相互佐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家庭暴力的取证与固证
如因一方有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需要提交医院的病历、受伤害的照片、邻居和孩子的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110的公安出警笔录等加以证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在法庭上去证实自己的伤情与被告方的伤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43条规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公安机关有出警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笔录是很重要的作为证明一方家庭暴力的证据。当事人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后应当报警求救。
3.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收集
如果只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良恶习,但无法证明其屡教不改,不能构成法定叛离的理由,更不可能促成法院判定一方存在过错的依据。实践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恶习曾接受过治疗,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可以成为证明证据搜集的切入点。
4. 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导致离婚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家属的证人证言等。
5. 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要求离婚的
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行政机关作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如果因嫖娼被拘留的,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通知书。
三、其他导致离婚的证据
如果是因一方被宣告失踪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则需要有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
如果因双方分居满两年而要求离婚的,则需要提供分居协议书、租房证明、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物业办证明、录音证据等加以证实。
四、与子女抚养权相关的证据材料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 《婚姻法》第36、 37条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
依法载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
2、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本人书写的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父母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向孩子讲清利弊,让孩子自己作出客观明智的选择。
3、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原告方想通过诉讼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需要证明自己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良好的教育能力(毕业证书)、原告父母的身体、收入、愿意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当事人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如果涉及对方支付抚养费的,需提交对方的收入证明,以确定对方需要支付的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和具体数额,如果不能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可以申请法院到对方单位或者社保中心调取。
4、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五、与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相关的证据
1、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需要提供购买的发票、合同、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对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一方的财产,需要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加以证实,最好是能提交经过公证的上述文书。
2. 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关夫妻共有财产需要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 房产:
关于房产信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一般需要提交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涉及公房的承租权,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但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对方手里,当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有管辖权的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由房产部门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确认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并不知道其配偶的购房情况,或者只知道另一方购买的楼盘的方位,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凭借配偶的身份证号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信息调查。如果不知道房屋的位置,房产也不是登记在其配偶的名下,当事人只能通过自己的智慧旁敲侧击,寻找蛛丝马迹,也许会得到线索。
? 车辆: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的相关登记证书,如果上述证据在对方手里难以取得,应到车辆管理部门调取车辆的相关登记信息。
? 股票、基金、股权:
如果自己手里有相关的书面凭证,则按照证据的形式要求提交即可,如果只知道相关的信息,而无书面凭证,则需要向法院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如涉及公司的股权,最好是委托律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企业的档案信息。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
? 工资、奖金:
一般提交工资条、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或者折,如果缺少上述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
? 存款:
提交书面证明材料,一般需要证明具体的存款数额、在哪家银行存取。如不能提交上述所列证据,则需要提交对方的身份证号、存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申请法院调取。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取款的情况时,一定要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印“存取款明细清单”否则,法官只会查询账户余额。
3. 夫妻共有债务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方如欲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最好能够出具双方签字的借条,如不能出具,则需要从其他方面加以佐证,比如债权人银行的汇款凭证、证人出庭加以证实。
六、第二次起诉的相关证据
如果属于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提供与第一次起诉相关的材料,如:民事撤诉状、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在第一次诉讼中被告陈述的笔录中记载或案卷档案中存卷的对原告方有利的的证据,可以向法院依法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