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案件调解工作应考虑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案件所特有的页原则。实践证明,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往往可以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使不正常的家庭走向良性运转的轨道,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角度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当事人自身应考虑的问题

就当事人自身而言,如双方选择了离婚,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成家庭的可能。通过对大量离婚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一个基本规律性问题: 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再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和解决的,如果原婚家庭里的问题和矛盾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像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还多的,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

二、子女问题是当事人应罢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的问题

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而产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子女却无从选择,但当事人选择的后果受影响最大的往往却是子女。由于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已经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作为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人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因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其成长中往往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等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

因此在必要时,也需要父母为子女在个人问题上作些牺牲,其价值则在于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

三、从离异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

从社会角度而言,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家庭是一个小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则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会,如果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甚至两个家庭之间产生隔阂,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要矫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多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子女观,从而降低离婚率。实践证明,只要工作做到细心、耐心、恒心,工作做到位,方法得当,达到工作交效果是完全可能的。
 
作者:欧彦崔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