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身应考虑的问题
就当事人自身而言,如双方选择了离婚,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通过对大量离婚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性的问题: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和解决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和矛盾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像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多的多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
2.子女问题是当事人应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的问题
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而产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子女却无从选择,但当事人选择的后果受影响最大的往往却是子女。由于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已经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作为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反映甚至偏见等,因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较多,其成长中往往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等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
因此在必要时,也需要父母为子女在个人问题上作些牺牲,其价值则在于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
3.从离异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
从社会角度而言,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家庭是一个小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则把一些矛盾推向了社会,如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甚至两个家族之间产生隔阂,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同时对计划生育等问题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这些方面都是需要当事人认真、慎重考虑的问题。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应看双方是否还有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如果婚姻还有维持的可能,当事人就不要轻言放弃,因为如当事人选择了离异,上述问题的出现则可能在所难免,而如当事人不愿遇到离异后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愿面对离异后可能面对的实际困难,不愿给子女带来可能的伤害,那么在是否有必要离异这个问题选择的关口必须慎重。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要矫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多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子女观,从而降低离婚率。实践证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当,达到这一工作效果是完全可能的。
潘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