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做出补充规定,并确立了先行调解、全面调解等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用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地方稳定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
归纳起来,要做好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调解的重要性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2、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工作可随时进行,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协议,避免了庭审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有利于迅速结案。同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减少了诉讼成本与执行成本的消耗,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民事权利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到处上访的现象。
二、调解的广泛性
调解的广泛性是指调解的非限制性,具体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时间的广泛性、场所的广泛性。1、主体的广泛性。所谓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如民调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2、时间的广泛性。所谓时间的广泛性,是指调解工作可在立案后的任何时间进行,甚至可在宣判后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3、场所的广泛性。所谓场所的广泛性,是指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在审判庭进行,还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者的家中、工作单位等场所进行。综上,调解的广泛性就是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内的不限主休、不限时间、不限场所的“三位一体”全方位的调解。
三、调解说理性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理”字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因此,法官在调解时一定抓住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关键所在,说明是非曲直,让当事人评价自己是否有理。理亏的一方或双方都觉得理屈辞穷时,自然会做出让步,调解工作也就容易成功。
四、调解的说法性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因此,调解时法官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不仅应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就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通过宣传能够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尤其是能够促使那些自以为有理但其主张又于法无据的当事人同意调解。
五、调解以法官的权威为基础
案件能否调解,虽然在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法官的权威也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法官的权威是以个人修养为载体的法律权威之表现形式。法官的个人修养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的言谈举止表现出来。当事人和法官交流时,如果法官的个人修养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那么当事人往往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就乐于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相反,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印象不好,就很难接受法官的建议。同时,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常常会由法官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实践中,法官提出的方案往往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提出的准裁判结论。如果当事人对法官有信服感,往往容易接受调解方案;即使调解不成,最终的判决结果与法官的调解方案相差无几,当事人也会在心中形成对法官权威的认可。由此可见,法官的权威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加强个人品质的修养,也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调解的技巧性
所谓调解的技巧性是指调解手段的灵活多样性。如在伤害赔偿案件中,双方情绪对立,都有一种誓死把官司打到底的心理,这种情况就要用冷处理的方法,等双方情绪稳定了再调解。又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表示若债务人在短期内付款,可放弃部分债权,但又担心债务人不能在短期内付款。此时,我们可以采取附条件调解的方法,建议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仍应按全额履行并支付罚金。双方对这种方案都比较容易接受。综上所述,我们一定要深入研究,摸索出更多的有利于推动调解工作开展的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