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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抢夺店主香烟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万敏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但其并没有真心悔过,而是在12年的11月份抢夺店主香烟,可谓是是变本加厉。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万敏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万敏来到本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长春村一商店内,以购买香烟为由,诱使被害人强丽媛将两条软盒中华香烟和一条硬盒中华香烟放在柜台上,后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该三条香烟并趁机逃跑。被害人强丽媛的丈夫黄志刚见状立即追赶,将万敏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该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1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敏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万敏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意志意外的原因,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敏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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