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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江苏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26    作者:110网律师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000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8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6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数额达50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分别在下列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的,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①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②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③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数额达40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十一年:
①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②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③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
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咨询电话:13770943241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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