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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生产假冒品牌饮料或食品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张静律师
生产假冒品牌饮料被判刑
    911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6月至7月间,被告人翁某伙同罪犯洪某(已判刑)等人为求迅速致富,经过商量之后共同出资,在未经驰名商标“王老吉”的所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也未经该商标许可使用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从广东潮州、汕头一带购买机器设备和饮料配方,雇请工人在漳州市龙文区某铁路边的简易厂房内,生产假冒的“王老吉”罐装饮料,销往厦门、泉州、龙岩等地。至20097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翁某等人共生产假冒的“王老吉”罐装饮料共540箱(每箱24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7800元。201184日,被告人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龙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伙同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及使用权人的许可或授权,生产假冒的“王老吉”罐装饮料,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7800元,并且假冒的系驰名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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