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将孕妇撞成植物人 肇事者被判赔140万
5月22日下午,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3月21日发生的一起闯红灯碰撞孕妇交通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良庆法院查明,2012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五象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该大道青龙岗墓园门前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方向横过五象大道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者覃某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同时,覃某是一名孕妇,该车祸导致覃某已怀了7个月的胎儿流产。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覃某金、护理费等损失1865633.58元。扣除保险公司对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已赔偿给原告覃某的421000元,不足部分1444633.58元由被告蒋某赔偿。扣除蒋某已支付的医疗费9.7万元,其尚应赔偿1347633.58元。
2013年5月22日,良庆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覃某各项损失1347633.58元。案件受理费20718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538元,由被告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