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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著作人身权
发布日期:2013-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著作人身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著作人身权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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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司考民法讲义: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司考民法讲义:著作权的客体

司考民法讲义:著作权的主体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括:

a、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b、作者生前无表示者,推定为同意发表,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行使发表权。

c、无继承人或者没有受遗赠人的作品或者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作品予以公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作品仍然作为未发表作品予以保护。

(2)署名权

A、概念: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B、署名权内容:

a、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

b、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c、作品的署名权不能被放弃,也不能被转移。

C、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a、未经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

b、未经许可改变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方式,如署名时将作者的本名改为笔名。

c、应当署上作者的名字而没有署。

△作品的署名顺序,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3)修改权

A、概念:修改权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B、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一定限制:

a、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b、如果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当然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反映的是作者思想感情,未经作者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改作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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