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人身权。人身权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人身权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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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权概述
1.体系:
2.特征: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二、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三、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体权(组织的完整性)
2、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1)姓名权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2)区别:
①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姓名(真名、别名、笔名),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②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专用性,法人的名称具有专用性③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侵犯行为:假冒、盗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恶意重名
3、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①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②未经权利人同意
③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广告、商标、装饰橱窗注:这里的肖像,包括表演形象
4、名誉权(法人也享有)
名誉是社会对某人的客观评价,区别于名誉感
① 主观上有过错
② 实施贬损他人人格行为(常见:侮辱、诽谤)
③ 必须指向特定的人或群体
④ 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
5.隐私权——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安宁
(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
(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
(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1、人格权和身份权
(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人身权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保护
(3)精神损害赔偿
(4)返还性赔偿
(5)惩罚性赔偿
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
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死亡赔偿金:同命可同价
【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