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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人身权
发布日期:2013-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人身权。人身权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人身权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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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权概述

1.体系:

2.特征: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二、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三、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体权(组织的完整性)

2、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1)姓名权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2)区别:

①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姓名(真名、别名、笔名),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②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专用性,法人的名称具有专用性③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侵犯行为:假冒、盗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恶意重名

3、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①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②未经权利人同意

③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广告、商标、装饰橱窗注:这里的肖像,包括表演形象 

4、名誉权(法人也享有)

名誉是社会对某人的客观评价,区别于名誉感

① 主观上有过错

② 实施贬损他人人格行为(常见:侮辱、诽谤)

③ 必须指向特定的人或群体

④ 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

5.隐私权——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

(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安宁

(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

(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

(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

1、人格权和身份权

(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人身权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保护

(3)精神损害赔偿

(4)返还性赔偿

(5)惩罚性赔偿

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

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死亡赔偿金:同命可同价

【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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