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与著作财产权相比著作人身权具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作为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的,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惟一例外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有四项人身权,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若一个音像店购买了一张正版电影的DVD光盘没有经过制片人的许可就进行出租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