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概念和种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保证的概念和种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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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种类
A、人保和物保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
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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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
第三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
1、债权人放弃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2、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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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物保,后保证 2、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怠于行使致担保物毁损的,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确认无效、可撤销的,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 |
1、物保、保证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约定的负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的一半,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一半,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
B、原担保和反担保
a、反担保方式: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a)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b)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b、效力:债权人与反担保人间无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举例:甲欠乙2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甲又将自己的Mazda3小轿车一辆用来担保对丙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