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之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保证期间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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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债的担保概述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设立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方式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对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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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
诉讼时效 |
担保期间 |
客体 |
保证债权 |
主债权或者保证债权(请求权) |
担保物权(支配权) |
起算点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规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形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期限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算 |
法定期间(一般为2年) |
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担保期间无效 |
效果 |
保证债权消灭 |
产生时效抗辩权 |
担保物权消灭 |
中断、中止、延长 |
除斥期间,无中断、中止、延长。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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