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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之保证期间
发布日期:2013-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讲义之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保证期间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债的担保概述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设立

司考民法讲义:保证的方式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对比一览表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担保期间

客体

保证债权

主债权或者保证债权(请求权)

担保物权(支配权)

起算点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规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形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算

法定期间(一般为2

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担保期间无效

效果

保证债权消灭

产生时效抗辩权

担保物权消灭

中断、中止、延长

除斥期间,无中断、中止、延长。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①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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